采矿业对转移俘虏的指控感到担忧

        尽管政府尚未考虑采矿业对征收采矿租赁免征转移费用的要求,但专家认为需求对于该行业至关重要。
        行业协会Assocham已要求中心豁免全面征收转让费用,转让任何未通过拍卖获得的专属采矿租赁,而对采矿租赁的有效管理控制下的集团公司内转让征收的此类征税不予豁免 不会改变。
        它表示,对通过拍卖以外授予的矿产特许权转让进行的一揽子禁令对与采矿有关的所有行业产生了寒蝉效应,因为即便是出于真正的商业原因,转让也完全被冻结。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行业细分市场,这些行业细分市场持有和依赖被俘矿山继续经营。
Advaita Legal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和项目的Shailendra Singh表示,集团公司之间的转移支付存在歧义,阻碍了业务重组和业务协同。在此刻,可能需要仔细阅读2016年的矿业(转让采矿租赁,否则通过拍卖作为收集目的)规则(“2016年转让规则”),其中规定了转让收费转让通过拍卖以外的方式获得的专属采矿租赁。转让规则并未提及如果采矿租赁的有效管理控制权不变(在同一组内转让)并且可以解释,则应支付这种转让费用。
        辛格表示,如果集团公司内部转让的转让费用豁免,将刺激工业增长和发展,导致运营协同作用增强,资源进一步多样化,以及利用资本和运营专业知识。
2016年矿产(非原子和碳氢化合物能源矿产)特许权规则(“矿产特许规则”)的规定为规范授予勘探许可,勘探许可和采矿租赁提供了一个广泛框架,涉及所有矿物,矿物油除外。
根据上述矿产特许权规则,所有该等采矿租赁或透过拍卖授出的探矿牌照及采矿租赁的转让条款并无设想支付转让费用。因此,似乎没有明显的理由将转让费用纳入转让规则,仅仅因为矿业租赁是通过拍卖以外的方式获得的,而Singh补充道。
2015年提出的第12 A部分原始矿山和矿产(发展和管理)修正案不允许转让未经拍卖的地雷。 2016年的后续修订允许在获得州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转让“非法拍卖地雷”,并支付转让费(以满足一些特定案件)。
        在2015年修正案之前,转让受“矿产特许权规则”第37条的约束,并要求州政府批准并支付500卢比的费用。问题围绕政府关于采矿收入的政策。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转让费是如何确定的。据一位前政府官员称,如果政府热衷于从矿业部门中提取最大收益,那么它在行业内的呼吁中将没有任何逻辑。
前述官员称,整个采矿法越来越具有临时性和被动性,而没有理解促进高效采矿政策的必要性。这位前官员补充说,采矿租赁的转让一直在其他国家进行,以便通过合并来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或者为了实现更好和更有效的采矿实践,应该鼓励采取这种举措。但是,有些意见认为,政府对转移这种俘虏矿征收费用是正确的,因为优惠奖励的受益人不应该不适当地从中获利。“转让的征税可以与拍卖中的征税相媲美,因此征税对于新老玩家来说大致维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公共部门和私营公司的规定也一样,“普华永道合伙人Kameswara Rao说。拉奥还指出,虽然在管理控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些征税,但是按照市场价格对这些矿产权进行评估的观点相同。总体而言,目前的政策立场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损失,并确保了公平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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